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允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销售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但不允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商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平行进口问题在商标法中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它涉及到商标权人的权利、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商标法通常会对平行进口进行限制,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例如当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时,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商标法中,平行进口问题需要在保护商标权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国未经商标权人(或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进口商,将由商标权人(或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另一国或地区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进口到本国或地区进行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涉及知识产权的穷竭(Exhaustion)问题,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控制范围或地域,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今天,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商标法的角度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穷竭
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控制范围或地域是有限的,一旦商标产品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穷竭”了其对该产品的商标权,不能再禁止他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商标权穷竭理论是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根据商标权穷竭理论,商标产品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失去了对该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不能再禁止他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包括平行进口,在实践中,各国对商标权穷竭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很大差异。
在美国,商标权穷竭是绝对的,即一旦商标产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失去了对该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不能禁止平行进口,而在欧盟,则实行“权利穷竭”原则,即商标权人在其投放市场的产品上加贴商标并同意其销售时即“穷竭”了其权利,但“权利穷竭”仅限于欧盟内部市场,对于从欧盟外部向欧盟内部的平行进口,则不受“权利穷竭”原则的约束,一些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则实行“自愿注册”制度,即商标权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产品加贴商标并同意其销售,从而控制产品的进一步流通。
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密切,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自己的市场准入范围,增加出口机会,而平行进口作为一种贸易行为,可以打破商标权人对产品的垄断地位,增加消费者选择机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也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导致商标权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各国在平衡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规范,TRIPS协议第6条规定:“在遵守第3款和第4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可对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允许平行进口。”这意味着WTO允许成员国对平行进口进行规范和管理,TRIPS协议并未对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则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了各国自行决定,各国在平衡平行进口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取决于各国对商标权穷竭的理解和应用,如前所述,美国实行绝对的商标权穷竭制度,允许平行进口;欧盟实行“权利穷竭”原则;日本、澳大利亚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进行限制或禁止,美国通过《兰哈姆法案》第17条(a)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这一规定被解释为包括平行进口行为在内,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一些法院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平行进口并未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这种分歧导致了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从经济角度来看,平行进口具有两面性,平行进口可以打破商标权人对产品的垄断地位,增加消费者选择机会;平行进口也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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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利:
- 增加消费者选择机会:平行进口可以打破商标权人对产品的垄断地位,使消费者能够购买到价格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
-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可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增加出口机会;
- 促进市场竞争:平行进口可以引入更多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
- 节约社会成本:平行进口可以避免重复生产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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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弊:
- 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平行进口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降低其市场份额和销售额;甚至导致其破产或倒闭;
- 扰乱市场秩序:平行进口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和价格体系;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损害消费者权益;
- 增加执法难度:平行进口可能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持谨慎态度,在“LV诉新百丽案”中我国法院认为新百丽公司未经LV公司许可而销售LV产品属于侵权行为;而在“阿迪达斯诉新百丽案”中我国法院则认为新百丽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该产品是正品且来源合法,这些案例表明我国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产品来源、销售渠道、价格等,此外我国还通过《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对平行进口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结论与建议
平行进口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的穷竭、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在平衡这些问题时各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我国而言在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创新精神的激发,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贸易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