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如果商标异议使用在前面,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了解异议人的权利基础,包括其商标使用情况、注册情况、知名度等;分析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可以提出反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与异议人协商、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等,在商标异议中,使用在前的权利是指商标申请人有权在商标公告前使用商标,并享有优先权,在商标异议中,使用在前的权利可以作为反驳异议的理由之一。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质疑的权利,是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使用在前”作为异议理由之一,在商标争议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旨在探讨商标异议中“使用在前”的权利基础、法律依据、实际案例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和公众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商标异议概述
商标异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异议者,可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进行答辩,最终根据事实、法律作出裁定。
“使用在前”的权利基础
“使用在前”是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于被异议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已形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相冲突”。“使用在前”是提出异议的重要权利基础之一。
“使用在前”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相冲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使用在前”的实际案例
某公司诉某品牌商标异议案
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一个与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B品牌自2005年起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大量忠实消费者,2016年,A公司申请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B品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之一即为“使用在前”,经过多轮答辩和证据提交,商标局最终裁定支持B品牌的异议请求,驳回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某企业诉某饮品公司商标异议案
某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于2010年申请注册一个与某知名饮品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的标志,D公司的商标自1995年起即开始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2011年,C企业申请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D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之一即为“使用在前”,经过详细的证据调查和比对,商标局裁定支持D公司的异议请求,驳回C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C企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未能成功。
“使用在前”的应对策略
- 及时收集证据: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或之前,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及时收集并保存与自身商标使用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
- 准确选择理由: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准确选择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使用在前”的异议理由,应详细阐述自身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市场影响等。
- 充分举证:在提交异议申请时,应附上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证据材料应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协助收集和整理证据。
- 积极答辩:如果被异议人提出答辩或反驳意见时,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并及时作出回应,在答辩过程中应充分阐述自身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以及与被异议商标的差异和区别,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协助答辩和反驳工作。
-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商标局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或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状态,权利人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身主张和诉求。
“使用在前”的注意事项
- 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此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以免丧失权利。
- 证据真实性: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虚假证据不仅无法支持自身主张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因此应谨慎对待并严格把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 法律程序:在参与商标异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包括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参与答辩和质证等环节,同时应关注商标局或法院的通知和裁定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和决策。
- 专业支持:由于商标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建议权利人在参与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结论与展望
“使用在前”作为商标异议的重要理由之一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使用在前”的权利基础法律依据实际案例以及应对策略等内容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完善相信“使用在前”这一机制将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专业人士能够关注并研究这一领域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